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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标“翻案”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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箐水寒 发表于 2004-12-22 13: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胡志标“翻案”的信号
作者:杜亮  纸版杂志页码:22  浏览选项:  颜色 默认 灰度 橄榄色 绿色 蓝色 褐色 红色   本文已被浏览 199 次  返回目录  

  如果企业家因为经营不善、造成巨额亏损,并被债主逼身,是否应该“一抓了之”,剥夺其“将功补过”的权利?

    胡志标“翻案”了,确切地讲,是“票据诈骗罪”被判不成立。根据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胡志标犯“挪用资金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其实在今年2月6号就已做出。但事隔近9个月之后,才在网络上开始传布——这与四年前胡的“锒铛入狱”、还有去年一审被判20年重刑(请注意,一审判胡犯“票据诈骗罪”的刑期是15年)的新闻相比,似乎不具有什么“爆炸性”。

    但是,我们显然不应忽略这一“改判”传递出的重要信息:

    第一、胡志标当年被“抓错了”。因为“涉嫌诈骗”正是胡志标被捕入狱的直接原因。简述之,就是胡志标的爱多公司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签定3亿多元的购销合同,无力支付多数款项,而被债权人向公安举报。按照很多法律界人士的观点,这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本不应动用刑事手段解决。即使是不熟悉法条的普通人,也不难区分出“诈骗”与“债务纠纷”的差别:前者有主观故意,而后者则没有。胡志标的爱多公司作为VCD的生产商,很难想象他“诈骗”一堆原材料有什么用呢?

    而“挪用资金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都是后来在取证和审理过程中,才“意外发现”的。这两个罪名,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胡志标作为爱多的第一大股东(持股40%,与另外一个股东并列)和法人代表,从爱多抽取资金用于注册新的公司,显然不能等同于一般“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更接近于 “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即便是他没有征得与其并列第一大股东的同意,也似乎不宜做出“挪用资金”的有罪判定。而“虚报注册资本罪”早已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是一个“不合适宜”的规定(详见本刊2003年第11期《中国富豪的“罪与罚”》)。

    第二、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胡志标还是一个“罪犯”,但是从道德意义上看,他不再是一个“骗子”——在普通中国人的眼里,这是为人所耻的“称谓”。作为一个曾经非常成功的民营企业家,胡志标至少在道德上获得了“新生”。这是胡志标今后能够重振旗鼓的资本(因为没有人愿意与“骗子”打交道)。

    “第一点”让人遗憾,“第二点”则让我们有些许欣慰。当然,真正让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一个需要“鼓励创富”的社会里,如果一个企业家因为经营不善、造成巨额亏损,并被债主逼身,是“一抓了之”对社会发展有利,还是给他重整的机会,“将功补过”更为有利?胡志标的“翻案”其实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积极信号。目前正在制定的“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破产重整”的程序,对于像爱多这样因为资金链短裂,陷入破产境地的企业来说,将不会像现在这样任其“死掉”。通过有债权人参与的破产重整,完全可以出现对债权人更为有利的结果。

    普通人可能早已不知道胡志标是谁,但可能还记得“爱多”、记得“标王”。按照现在的刑期,胡志标出狱后,不过39岁,作为一个商人,他还有足够的时间。
暗夜影魔 发表于 2004-12-22 13: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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