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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接触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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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1989 发表于 2008-1-21 05: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飞机上用手机可被拘留
  刚刚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在正在运营的航空器上不听劝阻,执意使用或者经劝阻后又再次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如果法律出台,在飞机上不听劝阻使用手机,将面临公安机关的处罚。
  草案还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草案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弓弩、匕首、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仿真枪等管制器具或者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毁损、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影响通行安全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造噪音扰人生活将受罚
  按照刚刚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警告。驱使、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不听劝阻的,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草案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飞行器、机动船舶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按照草案规定,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均将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



酒鬼闹事将受罚可被约束至酒醒
        按照刚刚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酒鬼闹事也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审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至酒醒。
  草案对精神病人、盲人等违反治安管理时如何处理也进行了规范。草案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违反治安管理后果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予以收缴。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其身体残疾的状况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关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予以收缴。
  上述内容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但草案的有关条款更加详细、可操作性更强。



胁迫未成年人乞讨将拘10天以上
        胁迫、诱骗、租借残疾人或者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或者变相乞讨钱财,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猥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殴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结伙殴打他人,或者殴打残疾人、孕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多次殴打他人或一次殴打多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盗窃、骗取、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



开设“黑网吧”可至少拘10天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除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处罚外,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草案还规定,私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的,伪造、变造、倒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伪造、变卖、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情节较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始立法打击“足球流氓”
  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这意味着我们已经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
  按照草案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未经许可,强行进入场内的;未经许可,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草案还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比赛,违反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草案的这一规定充分借鉴了英国、意大利等国通过立法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将为我国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偷窥他人隐私场所至少拘5天
  根据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刚刚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进一步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草案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



个人被罚逾2000元可要求听证
  根据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当公安机关作出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且不必承担听证的费用。
  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草案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人民警察当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草案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需要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专家认为,草案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使公民能自主选择相应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 本帖最后由 JAY1989 于 2008-1-21 06:24 AM 编辑 ]
 楼主| JAY1989 发表于 2008-1-21 06: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大家应该特别注意下15.16.21.24.25.29.40(3).42.47.48.52.55.58.60.63.75条
因为我们可能在经常不在意间犯法....
还有,如果你没有办理暂住证被追查的话是罚款50元~
此外,治安人员是没有执法权的

[ 本帖最后由 JAY1989 于 2008-1-21 06:10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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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风比利 发表于 2008-1-21 09: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啊还没有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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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竹~ 发表于 2008-1-21 22: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89 说得对..

有些生活的小细节还是应该注意一下的.

不然也许会不小心触犯法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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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JAY1989 发表于 2008-1-22 01: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LS的...是小竹?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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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aXH 发表于 2008-1-22 01: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恩,触犯这些东西的处罚,最可怕的是:把这个抄写100次。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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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看星 发表于 2008-1-22 10: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89这个好多字哦
没看完的说
有时间在慢慢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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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dda 发表于 2008-1-22 10: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89.。。。。这个。。。也太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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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看星 发表于 2008-1-22 10: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发现小影 咯
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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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7176847 发表于 2008-1-22 10: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抄写一百次比罚50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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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dda 发表于 2008-1-22 11: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夜晚看星 于 2008-1-22 10:24 AM 发表
有发现小影 咯
好啊

呵呵  好~  呃  我反应太慢咯
呵呵   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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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dda 发表于 2008-1-22 11: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d7176847 于 2008-1-22 10:48 AM 发表
抄写一百次比罚50可怕

的确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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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素无辜滴 发表于 2008-1-22 22: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痛苦的东西~!大一考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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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JAY1989 发表于 2008-1-23 01: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LS的为了考试而去理解这些,我是为了工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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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p9 发表于 2008-1-24 07: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看见白文了!~  只要你知道法律这些基本就是有漏洞的!~ 打个比方:你嫖娼被抓,当时什么都不说穿了衣服去了警局翻脸不认,警察拿你也是没有办法的.  只要知道警察抓你的证据不存在你还怕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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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黒厷宔ゞo 发表于 2008-1-24 09: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竹~ 于 2008-1-21 10:20 PM 发表
89 说得对..

有些生活的小细节还是应该注意一下的.

不然也许会不小心触犯法律哦

终于看见尐竹菂了··抱抱嘛··樱子好想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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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dda 发表于 2008-1-24 09: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AY1989 于 2008-1-23 01:43 AM 发表
LS的为了考试而去理解这些,我是为了工作啊~

工作???????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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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JAY1989 发表于 2008-1-25 02: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么?漏洞是很多....如果你有脸在警察局因为这种事闹的话也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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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飞 发表于 2008-1-25 02: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99p9 于 2008-1-24 07:17 AM 发表
又看见白文了!~  只要你知道法律这些基本就是有漏洞的!~ 打个比方:你嫖娼被抓,当时什么都不说穿了衣服去了警局翻脸不认,警察拿你也是没有办法的.  只要知道警察抓你的证据不存在你还怕叼啊!~



你被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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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凌 发表于 2008-1-26 03: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长,看了好累啊!不过好象没被罚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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