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激情照片Q&A
问:上网浏览激情照有没有犯法?
答:没有。没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观看激情及不雅物品。
问:从互联网下载激情照有没有犯法?
答:没有。没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下载取得激情及不雅物品。上网下载激情照相当于在报摊购买色情刊物,不应被定罪。
问:下载后储存于计算机内,有没有犯法?
答:这样等于法例上的“管有”行为,是否犯法,视乎情况而定。如果只是单纯储存于计算机,方便日后重温,应无抵触法例;这样做如同在家收藏色情刊物或光盘,并不犯法。但如果照片属于儿童色情物品,则以任何形式管有均属违法。
不过,如果下载者有意把照片发布,则可能犯法。《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1条规定,任何人管有激情物品以供发布,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是激情物品,均属犯罪,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3年。
问:怎样才算是“管有淫亵物品以供发布”?
答:《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条订明,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了牟利,将物品派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出借予公众人士或部份公众人士,均属将物品发布。举例说,被告已发布了一些激情艳照,而计算机内还储存了其它激情照,则有理由相信这些激情照都是“管有以供发布”。又例如,管有激情照者事先张扬,在网上预告即张发放激情照,也可视作“管有以供发布”。但如果被告能证明他未有合理机会检查控罪所指的物品,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物品并不淫亵,则可以免除刑责。
问:以电邮或电话短讯形式把激情照传给另一人,算不算发布激情照?
答:如果收件者是相熟的人,以私人电邮或电话短讯形式传送激情照,这类行为与借阅色情刊物或光盘给朋友无异,收件人不是法例定义的“公众人士”,应不算“发布”,所以并无犯法,除非收件人是未满18岁的青少年;但如果收件者是透过网上讨论区要求管有激情照者私人电邮激情照,在此情况下电邮激情照,则可能犯法,因为收件人可视作“公众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