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13岁强奸杀人考量刑事责任年龄
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38岁的宋惠丽是黑龙江省巴彦县人,2002年和丈夫离婚后,她带着女儿明芳改嫁给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的农民于成义。因为家里经济拮据,明芳早早就辍学在家务农。明芳姑娘憧憬着美好的未来,怎料一双眼睛已盯上了她。
少年苞米地里对女孩施暴
2004年7月27日中午,明芳独自一人骑着自行车去邻村的舅舅家送东西。当她骑到一处公路的转弯处时,突然从路边蹿出一个人挡住了她的车子。
她定睛一看,是同村的男孩赵力宝。正当明芳准备绕路离开时,赵力宝凶相毕露,他一把将明芳从车上拽下,就往苞米地里拉。明芳连忙呼喊,可周围根本没有人。
两人撕扯着进了苞米地,赵力宝一把将明芳按倒在地上。惊恐万分的明芳又踢又踹拼命反抗,赵力宝对着她的头部一顿乱打,明芳只觉得一阵剧痛便昏死了过去。
不知多久,明芳从下身撕裂的疼痛中醒来,发现赵力宝正趴在自己的身上。
她哭着求饶,可赵力宝却变本加厉地蹂躏着她……
发泄完兽欲,赵力宝恶狠狠地说:“你要敢说这事,我就整死你!把你全家都杀了!”然后,他穿上裤子扬长而去。明芳被这突如其来的灾难吓蒙了,她跌跌撞撞地爬出了苞米地。
剩下的路程,明芳也不记得自己是怎么走过去的。身体的重创与精神的恐惧将这个只有14岁的农村女孩压垮。
来到舅舅家,她偷偷地将弄脏的内裤洗了。第二天,舅舅、舅妈才发觉她神色不对,反复追问下,明芳才哭着讲述了发生的一切。
家人十分震惊,立即给明芳的父母打电话。
宋惠丽夫妇急忙赶到了十几里外的弟弟家,接回女儿去通河县凤山镇派出所报了案。
当天下午,警方在后山将正在放牛的赵力宝抓获。
赵力宝很快就供认了自己强奸明芳的事实。明芳被送到县医院接受检查治疗。
明芳母女将赵力宝告上法庭
赵力宝被派出所带走的第二天,他父亲便托人到明芳家说情,想“私了”。宋惠丽夫妇气愤地拒绝了。
出事后,明芳的情绪十分低落。正当一家人愁眉不展时,一个消息传来:“赵力宝被放出来了!”原来,经公安机关调查,赵力宝户口上的年龄仅为13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难道就因为岁数不够,一个黄花姑娘就白让他糟蹋了!” 宋惠丽一家悲愤不已。
然而更大的烦恼还在后面,明芳被强奸的事很快在村里不胫而走。
为了掩人耳目,赵家人放出话来,说赵力宝一直在和明芳搞对象。
宋惠丽走在村头,总听见有人在身后窃窃私语。明芳则更是吓得不敢出门。
不久,赵力宝去了外县的亲戚家。
宋惠丽一家决定要到法院讨个说法。
因为没钱打官司,他们只好借钱。为了还债,不久,于成义就到外地打工去了。
2005年2月1日,明芳母女一纸诉状将赵力宝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明芳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经过审理,通河县法院认为,由于赵力宝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强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2005年9月21日通河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21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
少年夜闯民宅再杀人
赵力宝的家境在村里还算殷实,因为是家里的独子,备受宠爱。13岁的年纪已有1米7的个头,体重也将近130斤。赵力宝初中没念几天就不愿意读了,整天和村里几个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还常常在家里偷看黄碟。
得知明芳家到法院告了他,赵力宝于2005年8月末又返回了青山村。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后,赵父气得天天数落他、骂他。一天,骂到情急,赵父说:“在外面惹事,有能耐你倒是摆平呀!这以后三天两头来要钱,什么时候是头?有能耐你强奸完明芳你把她弄死呀!”父亲这一席话把他刺激得血往上涌:上次被抓进派出所不也放出来了吗,我不够岁数凭啥要赔她家钱!
赵力宝便把这笔账都算到了宋惠丽头上。一个罪恶的念头从他脑袋里冒了上来……
第二天傍晚,赵力宝便悄然来到明芳家周围踩点。他发现明芳家大屋的窗户没有插销,明芳的父亲不在家,那天有个同村的女孩在她家住。他悻悻而归。
9月26日晚,干了一天农活儿的宋惠丽格外疲倦,8点多就和女儿明芳一起在小屋睡下了。
迷迷糊糊间,明芳突然听到“嘭”地一声,她忙推醒母亲:“妈!院里好像有什么动静,是不是有人到院里偷黄豆呀!”
宋惠丽起身趴在窗户上往院子里看了一眼,见没什么异常,一翻身就又睡了过去。
其实那“嘭”地一声,正是赵力宝从明芳家的大屋窗户跳进她家。此时,他正躲藏在明芳家屋里伺机动手。
又过了大约20多分钟,里屋传来了轻微的鼾声。
赵力宝蹑手蹑脚地走了进去。借着月光,他很快分辨出了睡在外面的就是明芳妈。他掏出怀中的尖刀,对着宋惠丽的脖子就是一刀。
来不及反应是怎么回事,宋惠丽本能地伸手挣扎。
几乎同时,明芳被一阵奇怪的声音惊醒。她睁开眼睛,突然发现赵力宝正站在床头向母亲挥舞着尖刀,没等她喊出来,赵力宝便一把捂住她的嘴,压低声音说:“别吵吵!老实点!要不我连你一块剁了!”
胆小懦弱的明芳吓傻了,竟一把扯过被子将头盖上拼命钻进了被窝。
接下来,她听到了平生最恐怖的声音“扑哧!扑哧……”
杀红了眼的赵力宝一刀一刀地挥向毫无反抗能力的宋惠丽,脖子、前胸、后背……
后来经法医鉴定,宋惠丽身上的刀伤竟有19处。
起初,宋惠丽还挣扎着动弹了几下,没过5分钟,她便彻底不动了。
此时快蜷缩到被底的明芳早已吓得浑身颤抖,几近昏厥。
突然,赵力宝一掀被子,两只黏糊糊的血手便伸向了她,明芳此时已吓得魂飞魄散。赵力宝并没想杀她,他胡乱地在明芳脸上啃咬了几口后,便仓皇逃走。明芳“哇”地一声哭了出来,连滚带爬地跑到了院子里大声喊:“我妈让赵力宝拿刀捅了!”
前后院的邻居闻声赶到,众人慌忙拨打了110报警。不久,警察赶到了现场。
提取完笔录后,警方连夜追捕赵力宝。
少年被劳教1年零6个月
赵力宝早已事先设计好了逃跑路线,连夜走山路奔往邻县木兰。
案发第三天,警方就抓住了躲在一家旅馆里惶惶不可终日的赵力宝。
面对讯问,赵力宝对自己夜闯明芳家,杀死宋惠丽的事实供认不讳。
从惨遭凌辱的阴影中还未走出的明芳,又目睹了母亲被残杀的情景,精神受到了极大刺激,整日神情恍惚。恐惧与自责日夜折磨着她,她寝食难安,感到再也没办法在这里呆下去了。不久,巴彦县的姑姑把她接了过去。
闻讯从外地赶回的于成义悲痛欲绝。三十几岁才娶上媳妇的于成义非常珍惜这个家,本想出去打工挣点钱还上打官司借的款,好好过日子,没料到竟落得家破人亡的境地。老实巴交的于成义终于愤怒了。他发誓一定要给含冤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
赵力宝杀人后,赵家人不服通河县法院对明芳诉赵力宝强奸赔偿一案做出的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紧接着,赵家便搬家远走他乡了。待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下来,赵家已搬走。
法院以明芳的继父不是其法定监护人为由,称无法执行判决。
此时,明芳不知何故也和继父失去了联系。
因为打官司和办丧事欠了一万多元外债的于成义心灰意冷,他卖掉了饲养的家禽,地也荒废了。
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文中人物为化名)张晓玲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坚冰待破
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调查显示: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从10岁开始,较普遍的是十二三岁。这个年龄段的犯罪率正在不断上升,所犯罪行也越来越严重,趋向成人化犯罪。如何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一些专家提出,为了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人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来确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规定,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触犯以上八大犯罪或者在《刑法》分则中以这八大犯罪认定的,才能称之为犯罪人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不管这些行为甚至是比八大犯罪祸害尤烈,也不认为是犯罪,不得适用刑罚加以制裁。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将成为犯罪人而要适用相应的刑罚措施。不过,他们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列。
在中国,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初步测算,人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此外,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失败、社会不良风气的危害甚至政府某些职能的减弱和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由于这些孩子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青少年走向犯罪,本身就是家长和监护人管教失败的结果,再指望他们管教是不可靠的。而政府的收容教养,因为经费等问题很少实施,而且这样未经法院判决限制公民的自由,本身又与现代法制精神不相协调。根据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可能选择 |